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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修正後「學則」請查照

發布日期 : 2025-08-20

一、本校修正後「學則」業經114年8月13日臺教技(四)字第1140076088號函 核定。 

二、第八條及第四十條修正內容,新增第九條,第十條到第九十一條條次變更。

  新生因重大疾病、應徵召服兵役、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按時入學者,得於該學期開學 前,檢具證明文件,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毋須繳納費用,保留期限為一年,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學生應於次學年註冊開始前,申請入學並完成註冊手續。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錄取本校後,如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毋須繳納費用,保留期間以三年為限,且不納入原訂保留入學期限計算。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未依本校規定期限申請入學並辦理入學手續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轉學生原則上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但如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需保留入學,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雙聯學制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新入學僑生及外國學生,如到校時間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藥學系(含藥學組與臨床藥學組)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或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予退學。(自一百零七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三、僑生、港澳生、大陸地區學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 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三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四、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後仍未修足所屬系別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五、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六、自上課日起曠課節數累計達該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或學期中曠課節數累計達四十五節者。

七、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退學者。

八、未經本校核准,具有雙重學籍者。

九、有違反政府法令之行為,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十、自動申請退學者。

十一、其他依本學則規定應予退學

身心障礙學生與一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以下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限制。

三、上開法規內容請逕至教務處網頁/法規章則項下查詢(網址:學則法規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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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