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退學通知單怎麼辦?
發布日期 :
2011-10-03
一、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藥學系(含藥學組與臨床藥學組)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或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予退學。(自一百零七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三、僑生、港澳生、大陸地區學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三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四、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後仍未修足所屬系別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五、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六、自上課日起曠課節數累計達該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或學期中曠課節數累計達四十五節者。
七、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退學者。
八、未經本校核准,具有雙重學籍者。
九、有違反政府法令之行為,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
十、自動申請退學者。
十一、其他依本學則規定應予退學 身心障礙學生與一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以下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限制。
若學生對自己被退學有疑問則應儘速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詢問。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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