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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部核定本校「大學部學生學籍規則」修正內容。

發布日期 : 2014-02-12
公告教育部103.01.28核定本校「大學部學生學籍規則」第五條、六條、八條、十五條、五十二條、七十條、八十二條內容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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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第五條 本校另依教育部有關規定,接受多元入學方案錄取學生,並得招收海外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外國籍學生、雙聯學制學生及其他特種身分學生,招收外國學生辦法與雙聯學制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六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轉學生及雙聯學制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報到及入學手續。其因懷孕分娩、重病或特殊事故,核檢具證明文件,事先申請經准者,得延期辦理;未申請延期或延期期滿未辦理報到及入學手續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因重大疾病、應徵召服兵役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依期限註冊入學者,得於該學期開學前,檢具證明文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保留入學資格者,毋需繳納任何費用。
保留入學資格期限,除應徵召服兵役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其餘均為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未依本校規定期限申請入學並辦理入學手續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新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需要,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轉學生與雙聯學制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五條 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操行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次學期經系主任核可後,得加選一至二科目,並得修習較高年級之必、選修課程,修習學分數不受前項限制。
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次學期得酌予減修學分,但全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 得不受本條之限制。
國外(含香港、澳門)學生以中學五年制學歷入學者,除原應修學分外須增修至少12個畢業學分,其外加畢業學分由各系另行訂定之,惟應以銜接該系課程為原則。

第五十二條 本校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其辦法另訂之。
跨國雙學位應依本校雙聯學制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十 條 入學新生應在錄取所、組肄業,不得於入學後要求更改所、組。但得依轉所、組辦法申請轉所組,轉所組經核定以乙次為限,其辦法另訂之。

第八十二條 研究生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第一學期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畢業典禮每學年於第二學期舉行。
惟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目學分者,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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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