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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部核定修正大學部學則第14,22,51,54,63條內容,請詳參附件。

發布日期 : 2013-05-20
公告教育部核定修正大學部學則第14,22,51,54,63條內容,請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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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四年制一、二、三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四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藥學系四年制修業年限為五年,一、二、三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四、五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二年制一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二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

第二十二 條 本校各系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十八週者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為原則,其實際上課時數由各系自行決定。
日間部體育與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每週授課皆為二小時。
四年制學生體育必修二學年(一、二年級);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為選修課,開設二學年(一、二年級)。
二年制學生免修體育、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
本校日間部九十六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四年制學生必修「服務教育」三學期,二年制學生必修「服務教育」二學期。

第五十一條 本校學生前一學年成績優異者,得自次學年第一學期起,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申請加修其他學系課程為雙主修。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者,除應修滿主系規定之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外,並須修滿加修學系規定之專業必修科目學分40學分(含)以上,始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五十四條 學生修業期間,合於下列標準者,得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
一、應修科目與學分數全部修畢。
二、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歷年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八(含)以內。
三、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四、有實習年限者,並已實習完成。
學生合於前項第二、三款規定,擬參加碩士班甄試入學考試並提前畢業者,得於報考之當學期開學後提出申請。
申請提前畢業之學生,預計畢業之該學期結束時不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不得提前畢業。

第六十三條 進修部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四年制四年級與二年制二年級若已修滿畢業應修課程及學分,但未符合提前畢業資格,得減少每學期修課學分數,但至少須修習一個科目。
體育與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每週授課皆為二小時。
四年制學生體育必修一學年;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為選修課,開設二學年(一、二年級)。
二年制學生免修體育、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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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