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大學部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發布日期 : 2012-07-12
本校大學部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law-2-8)修正條文已經教育部核備:
重要內容:
第五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應修滿主系規定之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外,並須修滿加修學系規定之專業必修科目學分40學分(含)以上,始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前項所稱最低畢業學分及必修科目學分,依申請學生入學年度標準課程表為準。主系與加修系修讀科目相關者,由加修系組主任另指定專業選修科目補足學分,並以書面資料送教務處備查。

第六條 雙主修學生修讀另一主修學系之專業必修科目時,以在學期中修習為原則,學校如需另行開班, 應繳交學分費;暑期如有開班授課者,得在暑期中修習;學生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期限時,學雜費標準比照延長修業期限學生辦理。